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应遵守,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来华留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学校指定地点和范围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九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来华留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来华留学生团体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来华留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九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及学生团体可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来华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九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期间内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营业性活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九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